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6號
TYDV,113,司,6,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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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維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到院,並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為全部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 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 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 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同法第3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另非訟 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 同法第30條之1所規定。
二、本件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於聲請狀簽名 或蓋章,無從確認其本人有聲請之真意,且與上述非訟事件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程式不符。另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亦未據聲請人繳納。本件聲 請程式有上開欠缺,但並非不能補正。茲依上述規定,命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 期未為全部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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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