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3號
TYDV,113,司,3,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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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素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豐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因非 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 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等選任臨時管理人,然未繳納聲請 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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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豐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