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限制閱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13年度,2號
TYDV,113,勞聲,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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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BASF SE(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


法定代理人 Soeren Bauermann Georg Franzmann

聲 請 人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仙蒂(NG Sand Dee)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陳佳菁律師
吳詩儀律師
李協書專利師
相 對 人 林邦棟律師(即被告Pegasus In’T Co.,Ltd.之訴
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即被告Pegasus In’T Co.,Ltd.之訴
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即被告Pegasus In’T Co.,Ltd.及黃
奕霖之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即被告Pegasus In’T Co.,Ltd.及黃
奕霖之訴訟代理人)
趙政揚律師(即被告許鴻呈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制閱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就附表一編號3號至12號及附表二所示文件資料,得閱覽及持有經閱卷影印取得文件,但不得以抄錄、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再重製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一編號3-12號及附表二所示文件資料 ,均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事項,聲請人前已就此聲請對本案 被告其其全體訴訟代理人裁定限制閱覽(本院112年度勞聲字 第1號、112年度勞聲字第14號)核准在案,依該等裁定意旨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就上開文件資料,僅得持有(指保有 經由閱卷而取得之書面資料)、閱覽,但不得以抄錄、攝影 、複製或以任何方式再重製之,因本案被告Pegasus In’T C o.,Ltd、黃奕霖許鴻呈於訴訟中復委任訴訟代理人即相對



人等,故本件自應就相對人部分亦應限制其閱覽,併喻示被 告不得再因訴訟代理人之更替,而要求增加閱覽秘保卷證之 主體等語。
二、經查:聲請意旨上開所述,業經本院核對112年度勞聲字第1 號、第14號及第17號民事裁定無誤,則聲請人併將相對人列 為限制閱覽對象,聲請限制其等就如附表一編號3-12號及附 表二所示文件資料,僅能持有(指保有經由閱卷而取得之書 面資料)、閱覽,但不得以抄錄、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 再重製之,應屬有據,其聲請應予准許。至於被告嗣後是否 因訴訟代理人更替而有新增閱覽或限制閱覽卷證必要,應待 將來具體事實發生後,再據當事人之聲請而為准駁,尚難就 此為抽象性之限制或准許,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要予無據,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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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巴斯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商巴斯夫歐洲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