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3年度,561號
TYDV,113,促,561,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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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56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非訟代理人 陳怡杏
債 務 人 大磊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乘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捌仟陸
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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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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