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3年度,170號
TYDV,113,促,170,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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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雅婷(即劉吉成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吉成所得遺產
之範圍內(連帶)給付… 。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吉成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吉成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
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
內容負法律責任)。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吉成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劉吉成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
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劉吉成之全體繼承
人為債務人。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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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