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385號
TYDV,112,除,385,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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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黃小容(即朱妙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2年7月27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7月27日將 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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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