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62號
TYDV,112,重訴,562,2024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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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陳黃秀美(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南全(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浩全(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香(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安(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黃秀美陳南全陳浩全陳秋香、陳怡安為被告陳能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 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能獅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 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陳黃秀美陳南全陳浩全、陳秋 香、陳怡安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 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 ,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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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