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413號
TYDV,112,重訴,413,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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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黃怡舜
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伍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貳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黃怡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黃怡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王鳳螺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黃怡舜前於民國107年9月6日邀同被告王鳳螺為連帶保證 人及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與原告成立如附表編號一、二 所示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2,000萬元及130萬元,借款日期均自107年9月10日起至127 年9月10日止;利息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09%加1.11 %計為年利率2.2%,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 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週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時,除 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 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項 ,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各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各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㈡如附表所示二筆借款依約被告應自撥款日起依約按月攤還本 息,如逾期未繳,原告得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償還全部借款。詎料被告就附表所示之二筆借款分別 於111年11月10日、111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借款本 息,屢經催討無效,迄未蒙置理,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即應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 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之債務。並聲明:①如主文第1、2項 所示;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個人 專用)、契約(適用保險費擔保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查詢 、公告指標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第27至3 1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1、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 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㈢查黃怡舜向原告為借貸,邀同王鳳螺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 人,又該二筆借貸分別於111年11月10日起、111年12月10日 起即未償還借款本息,已如前述,應視為全部視為到期,黃 怡舜尚積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迄未 清償,自應負償還之責。又王鳳螺分別擔任黃怡舜向原告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及保證人,揆諸上開法律規定,亦應就附表 編號一借款債務與黃怡舜負連帶清償責任;附表編號二借款 債務於黃怡舜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代負清償責任。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年息 一 2,000萬元 1,762萬3,579元 自111年12月10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 2.45% (1.34%+1.11%) 自11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 2.58% (1.47%+1.11%)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1.59%+1.11%) 二 130萬元 109萬9,428元 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 2.45% (1.34%+1.11%) 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自112年1月10日起至112年4月9日止 2.58% (1.47%+1.11%) 自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1.5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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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