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944號
TYDV,112,訴,194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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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高興龍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宋洪亮

宋洪德
宋貴美
宋文美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陳報暫以
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並據繳納裁判費17,33
5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
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
交易價格而言。查原告先位聲明為請求被告宋洪德宋貴美、宋
文美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
(下稱系爭房地,詳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移轉登記予被告宋洪亮
;備位聲明為:㈠被告宋洪德宋貴美宋文美應依起訴狀附表
二所示權利範圍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前開撤銷範圍
內應移轉登記予被告宋洪亮。㈡被告宋洪德宋貴美宋文美
各給付202,656元予被告宋洪亮,並由原告受領。經核原告先位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備位聲明係以所繼承之遺產即系爭
房地加上金融機構存款按應繼分比例計算,而先位聲明係以完整
系爭房地計算,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原告未提出系爭
房地於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估價報告,但參考卷附111年8月(距起
訴時1年前)之遺產核定價額及該處土地112年期之公告現值,以
及原告以民事陳報狀㈠提出與起訴時點相近之000年0月間附近房
地之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為每坪187,000元,換算每平方公尺約為5
6,5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系爭房地之總面積為100.4
7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683,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33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335元,尚應補繳39,9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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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