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陳寶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
原告主張已罹於時效之被告債權利息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462,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