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16號
TYDV,112,補,1116,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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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徐清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
,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
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
連帶之聲明,核屬前揭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桃
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34,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㈡被告黃邱玉珍應給付原告6,53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
二項給付,於其中一被告為給付時,他被告即於該給付範圍內免
為給付義務等語。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件請求核屬不真正連帶
聲明,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3
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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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