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90號
TYDV,112,補,1090,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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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梁滿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寀庭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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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