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聲抗字,112年度,22號
TYDV,112,簡聲抗,22,202401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魯珮甄(原名魯燕羽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7月25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聲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債務人異議之訴 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據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將失其效力 ,為避免債務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故於受訴法院認有必 要時,得裁定停止執行。是債務人提起該等訴訟如已敗訴確 定,自無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權利保護必要。  二、查相對人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促字第10212號支付命 令換發之同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3891號債權憑證,聲請本院 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抗告人之財產(案列112年度司執字第5 6805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抗告人否認相對人之執行債 權存在,乃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列本 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160號、112年度簡上字第303號,下稱 系爭本案訴訟),並聲請於系爭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系 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節,業經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及本案 訴訟之案卷明確。惟系爭本案訴訟業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民 國112年7月25日判決抗告人敗訴,嗣經本院第二審於113年1 月22日判決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不得再行上訴而確定,有判 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抗告人所提系爭本 案訴訟既已敗訴確定,依上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即 無實益,應予駁回。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與本 院不同,然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意旨以相對人 執行債權並不存在之實體爭執,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