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968號
TYDV,112,監宣,968,2024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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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李德成


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
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陳寶民
關 係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選定桃園市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李德成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李德成之監護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正本,因誤載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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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