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127號
TYDV,112,司票,3127,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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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RUDI HARTONO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 額新臺幣90,108元,到期日民國112年5月4日,經提示不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12年7月28日,聲請人主張於11 2年5月4日提示,核屬發票日前提示,不生提示效力,其聲 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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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