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2年度,292號
TYDV,112,司家聲,292,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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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91號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92號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93號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張慶靜
張慶如
張慶圓
張慶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兆翔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當事人倘未支出訴 訟費用,自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必要,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實益,不應准許(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1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 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判決確定,惟未經本院於該裁 判內確定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核定訴訟費 用。
三、經查,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判決諭知「訴訟 費用由被告張慶靜、張慶圓張慶瑞周皓琳、張慶如、張 慶蓮、陳懷湘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兩造依附表五所 示之比例負擔」,並業已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上開 卷宗核閱無訛。次查,本件聲請人原聲請狀所檢附之訴訟費 用計算書為完全空白,經本院分別於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與 112年8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及費 用額釋明資料,並皆已合法送達各聲請人,其中聲請人張慶 如、張慶圓於112年9月1日補正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稱其已墊 付之費用為新臺幣0元,聲請人張慶圓亦載明「不清楚要付 費用,也不知道金額」等語,聲請人張慶靜、張慶瑞則迄今 未具狀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聲請人張慶如張慶圓所 提陳報狀在卷可稽。又本件原審係由相對人起訴,裁判費均 由相對人先行預納,且本院查閱原審卷宗亦未見聲請人於原 審支出訴訟費用,按諸前揭說明,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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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