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0810號
聲 明 人
即 債務人 楊竣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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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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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以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桃院增竹112年度司執字
第70810號執行命令(即扣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郵局之
存款債權),扣押金額中超過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含
手續費)範圍部分應予撤銷。
其餘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
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
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
,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1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法第12
2條第1至4項分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楊梅郵局之存款債權(下稱第三人存款債權)均為其依
法領取之政府補助及津貼,又因該存款債權為聲明人維持生
活所需,若遭強制執行,生活恐陷入困境,爰請求撤銷執行
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就聲明人即債務人對第三人
存款債權予以強制執行,經本院以民國112年8月23日桃院增
竹112年度司執字第70810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
禁止聲明人收取對第三人存款債權,嗣由第三人函復業已扣
押新台幣(下同) 89,108元(含手續費250 元)在案:
㈠、聲明人固主張第三人存款債權均為依法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
,惟本院依職權查知聲明人曾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自行向第
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郵局申請取消年金專戶設定
,則該帳戶現非屬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 3項之專戶甚明,且
自民國 112年4月14日起至同年8月28日止,該帳戶曾有老人
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下稱年金給
付)、數筆現金存款等陸續存入,除桃園市政府老人補助、
租屋津貼以外,其中之年金給付性質屬「社會保險給付」,
與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所定不符,有卷附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112年10月5日保國三字第11210029750號函、桃園市社
會局112年11月7日桃社助字第1120107363號、112年12月6日
桃社助字第1120120181號函、聲明人郵局帳戶12個月交易/
彙總登摺明細等件在案可稽,堪予認定。本院審酌上開期間
內陸續匯入聲明人帳戶之款項,客觀上已相互混同而無從區
分,復衡諸聲明人支領帳戶存款時,於主觀上應無提領特定
名目款項之意思,是認本件依法可得執行之金額應按匯入款
項性質比例核算,經計算結果查知本件依法可得執行之金額
為83,593元【含手續費、計算式詳如附表】。
㈡、其次,聲明人復指陳該第三人存款債權實為維持生活所需云
云,惟細譯卷附第三人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檢送聲明人
郵局帳戶彙總登摺明細可知,聲明人已於同年9月4日領取帳
戶存款152,000元,今本院已就上開扣押款項依比例扣除依
法不得執行之部分5,515元,再續行參照內政部公佈之桃園
市 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9,172元,可認聲明人帳戶餘額
尚存有8個月餘之生活必要費用【計算式:〈152,000元+5,51
5元〉/19,172=8.2159】,實足以保障聲明人之基本生活權益
,則聲明人異議主張系爭執行命令扣押款項為維持生活所需
等情,於法無據,尚難採認。
四、綜上所述,本件經依比例核算後,認依法可得執行之金額為
83,593元(含手續費),則聲明人對此異議應認部分有理由
,系爭執行命令超過83,593元(含手續費)範圍內即應予以
撤銷,末核其餘聲明異議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
一、自民國 112年4月14日起至同年8月28日止匯入聲明人帳戶之
總金額為637,924元
333,129元(彙總登摺明細第1頁)+304,795元彙總登摺明細
第1頁=637,924元
二、上開一所示總金額中,依法不得執行之部分為39,595元
21,737元(彙總登摺明細第1頁)+17,858元(彙總登摺明細
第2頁)=39,595元
三、本件依法可得執行之金額為83,343元(不含手續費)
〈扣押金額89,108元-手續費250元〉*〈不得執行之部分39,
595元/匯入總金額637,924元〉=5,515元(個位數以下,
四捨五入)
扣押金額89,108元-不得執行之部分5,515元=83,593元(含
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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