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1062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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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代 理 人 沈里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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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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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於查有財產
後就其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投保單
位為第三人增豪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及紫微天樞股份有限公司
,然第三人係分別設址臺北市中山區及臺中市,均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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