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9232號
TYDV,112,司執,129232,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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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23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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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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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顧浚右即顧家鑫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僅就債權本金部分繳納執行費,未依 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開始施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聲請執行前之孳息、違約金 等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同年12月20日(發文日期)通知債 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於同年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 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第77條之19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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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