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24594號
TYDV,112,司執,124594,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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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459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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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張光怡
債 務 人 陳維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促字第729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 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車城郵局有存款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屏 東縣○○鄉○○村○○路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屏東縣車 城鄉,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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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