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948號
TYDV,111,訴,1948,202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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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8號
原 告 邱創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
黃有咸律師
被 告 陳漢滿

訴訟代理人 曾寶蓮
被 告 邱創貴 (兼林本忠范李瑞霞遺產管理人之承當訴


翁茂益
陳 駿
陳婉兒
陸浩然
陸慶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陸宗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五中,關於「邱創福」記載,應更正為「邱創貴」,關於「邱創貴」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創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國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附表五




邱創貴 邱創福 陳駿等4人 合 計 金 額 翁茂益應找補對象及其金額 87,712元 62,186元 862,587元 1,012,485元 陳漢滿應找補對象及其金額 101,261元 71,794元 995,840元 1,168,895元 合計金額 188,973元 133,980元 1,858,427元 2,18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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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