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833號
TYDV,111,監宣,833,2024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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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萬麗玉


相 對 人 萬林貞
關 係 人 萬泰山

萬聿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改定萬麗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萬林貞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改定萬麗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萬林貞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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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