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11年度,8號
TYDV,111,原重訴,8,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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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李文進

鄒妙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
被 告 邱俊瑋

李銘維

江偉達
彭宇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被 告 陳智杰
陳振福
楊秀鳳
盧胤
徐海淯
上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被 告 陳睿紘


吳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陳睿紘現另案於監所執行中,而前次庭期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未經囑託監所送達,故送達之合法性顯屬有疑,為
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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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