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8號
TYDM,113,聲保,18,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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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瑋傑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瑋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瑋傑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聲保字第145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 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日重新審核,仍符合 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 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 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00811號函及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13年4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為36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3月15日,則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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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