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脩博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至第43號及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10號;113年度聲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脩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脩博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經 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 ,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 、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 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後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 3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 勒戒所依被告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 等評分項目,小計靜態因子、動態因子合計總分後,綜合判 斷認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本院上開裁定、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 表附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評估係由專業知識人士遵循有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依具體個案臨床 實務及相關事證綜合判定,且經本院形式審查後尚無明顯錯 誤,自堪認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是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