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82號
TYDM,113,單禁沒,8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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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忠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忠全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至同年月00 日間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3樓租屋處,以燃燒 玻璃球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42、841 、84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又在被告處扣得之甲基安非他 命為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又得適用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者, 依刑法第40條第2、3項規定,不論是犯罪物或犯罪所得沒收 ,亦不分是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皆包括在內;抑且對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可單獨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或於不起訴確定後, 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宣告單獨沒收時,除不符單獨沒收 條件之情形外,原則上即應予以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上開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 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 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 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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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