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38號
TYDM,113,單禁沒,38,202401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自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7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二、經查:
㈠、被告高自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29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民國112年10月4 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 屬實。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堪認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 品無訛。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 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 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㈢、扣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毒 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聲請



人聲請宣告沒收,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重量與成分 鑑定報告或相關證據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驗前總淨重0.218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679號卷第95頁) 2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679號卷第51頁)

1/1頁


參考資料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