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528號
TYDM,112,附民,2528,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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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28號
原 告 謝祥文
被 告 潘昇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38號、11
2年度金訴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謝祥文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8號、112年度金訴 字第524號被告潘昇奕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爾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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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