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75號
聲 保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雪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雪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雪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於112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雪玲於109年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並於111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 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 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0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9月 2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02741號函 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 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文件,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