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3988號
TYDM,112,聲,3988,202401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東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緝字第65號),聲請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駒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東駒犯後均自白,可配合檢調供出上 游,且被告家境清寒,獨力扶養年邁老母,為家中經濟支柱 ,又本案乃因被告求職受騙而提供帳戶,被告願與被害人和 解,並定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提供接收司法文書之送達處 所,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足認其犯罪嫌 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2次,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 原因及必要,乃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予以羈押在案。茲被 告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來函洽 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2年12月19日起發監執行 ,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執緝未字第2486號執行指揮書 (甲)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易緝卷第207頁),被告既因另 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 銷羈押。
三、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