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洪重銘
被 告 黃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桃簡字第2718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本件原告洪重銘對被告黃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