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2年度,1719號
TYDM,112,審附民,1719,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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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19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20號
原 告 林翌茹
蔡沛璇
被 告 黃俊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黃俊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 本院民事庭。至被告廖嘉姿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 原告對被告廖嘉姿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被告廖嘉姿審結時 ,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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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