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金簡字,112年度,485號
TYDM,112,審金簡,485,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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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雅竹
被 告 許家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11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
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 文
許家瑋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
,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家瑋黃宥璟(另由檢察官偵辦)共同意圖為
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提供其
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帳戶)供作人頭帳戶,並擔任車手工作。先由該詐欺集
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魏光華(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
第一層帳戶,復由該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對
陳瑜佩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
款所示金額至上開第一層帳戶,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該款
項,連同他人匯款轉匯至本案帳戶。嗣於民國110年8月12日
某時,許家瑋欲依黃宥璟之指示,將新臺幣(下同)80萬5,
000元自本案帳戶領出時,因本案帳戶業經設為警示帳戶而
無法提領,始未得逞。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家瑋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瑜佩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
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中國信託銀行之帳戶基本
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㈡被告與黃宥璟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
 ㈢被告以一行為分別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未遂罪,屬一行為
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論以洗錢未遂罪處斷。
 ㈣被告已著手於洗錢犯行之實行而不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
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另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
法業經修正,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
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則為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
刑」,修正後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
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
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
告於審理中自白洗錢罪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罪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
償其所受損害,復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
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本案獲有何金錢或其他利益 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告訴人 詐欺方式、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第一層)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帳戶(第二層) 陳瑜佩 於110年8月7日某時,LINE暱稱「LOUIS XⅢ」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瑜佩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2日14時2分許 73萬元 魏光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14時12分許 80萬5,000元 本案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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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