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印山
被 告 狄成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51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狄成華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狄成華應注意「伊維菌素藥錠」,係屬藥事法所
規範之藥品,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
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非法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
規定之禁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於民國111年2月14日前
某日自蝦皮網站下單購買後,未經申報輸入「伊維菌素藥錠
」(Sunrise Iveremctin Dispersible Tablets 12mg)21
盒(共計2,100顆),嗣於111年2月14日0時30分許,在桃園
市○○區○○路000號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進口倉,為臺
北關查獲,並扣得上開禁藥。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狄成華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臺北關111年6月9日北竹緝移字第1110101043號函1份、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影本1紙(併袋號碼:0C62N423)、臺北
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1紙(D/T:CX00000000、臺
北關111年2月29日北竹儀(2)字第1110000666號通關疑義
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稿)影本、扣案證物照片。
㈢扣案之「伊維菌素藥錠」(Sunrise Iveremctin Dispersibl
e Tablets 12mg)21盒(共計2,100顆)。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
藥罪。
㈡本案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航空貨運承攬業者遂行其犯行,為
間接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輸入禁藥之類型、數量,
及其智識程度、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查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存卷為憑,而其於犯後坦承犯行,足見悔悟,態度尚佳,堪 認本案雖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程序及前開罪刑宣 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本案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四、沒收: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 「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 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 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是本案「伊維菌素藥錠」 21盒(共計2,100顆)應由行政機關依權責沒入銷燬之。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