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12年度,390號
TYDM,112,審交簡,390,202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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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逸承(原名陳易承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正本,茲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陳易承」之記載,均更正為「李逸承(原名陳易承)」。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原記 載為「陳易承」,但其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判決前之1 12年4月13日已改名為「李逸承」,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故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 被告姓名記載「陳易承」部分,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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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