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
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陳文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志澄」。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所明定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陳文明」之記載, 係「劉志澄」之誤載,故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