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玖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慧紋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 告執行觀察、勒戒,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 2年8月7日釋放後,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787、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 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0公克),經送 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毒品編號:DD- 0000000號)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慧紋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執行觀 察、勒戒,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2年8月7日釋 放後,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 87、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查扣之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0公克,因鑑驗取用0.0 05公克),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 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 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 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泳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