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和三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0○○○○○○○○)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和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 字第119、2106號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112年度毒偵字第 119號案件所扣得之殘渣袋1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均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 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 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17日釋放出所,並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9、210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 扣案之殘渣袋1個及吸食器1組,以乙醇沖洗並以氣相層析質 譜儀法分析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 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 分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殘渣袋1個及吸食器1組確含微 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將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