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109號
TYDM,112,原金訴,109,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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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祥貴



被 告 鄭偉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318號、351號、112年度偵字第35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乙○○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
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認被告2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
第1項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故均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執行
羈押在案。
㈡茲被告2人均因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
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被告甲○○刑期自112年12月11日起
算,被告乙○○刑期自112年12月7日起算,有卷附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亥字第11669號、112年度執助申字
第2724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
卷可稽,被告2人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
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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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