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288號
TYDM,111,附民,1288,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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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88號
原 告 黃端端

被 告 黃皇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70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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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