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福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 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 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 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是就宣告證券無效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 雖未有明文其管轄法院,惟其公示催告程序既為聲請除權判 決之先行程序,則該除權判決之聲請,亦應依上開民事訴訟 法第557條之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或由證券發 行人為被告時,依同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 或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就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 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公示催告,並經 該法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67號公示催告裁定准予為公示 催告,有該裁定在卷可稽,且查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之公司所在地位於台北市,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 第2號等民事裁定可佐,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其公示催 告程序之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就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除 權判決,其管轄法院亦應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02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03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04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05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06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07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08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09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10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11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12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13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014 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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