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萬港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二連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湖口分行田如祥 台灣企銀湖口分行 108年12月10日 10,000元 F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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