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謝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志鴻、盧建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5日內同時具狀補正被告宋志鴻、盧建宏之正確住居
所(並附繕本),逾期一併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