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9號
SCDV,113,補,59,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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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楊育慈
被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12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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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