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係偽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8號
SCDV,113,補,58,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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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PALOMO EMELYN GENON艾蜜





被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茜蒂間確認本票係偽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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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