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7號
SCDV,113,補,47,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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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博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8,700元,茲依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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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