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5號
SCDV,113,補,25,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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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范桂香
蔡成華


被 告 黃素月
余志祥
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月余志祥余○○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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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