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9號
SCDV,113,補,10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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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魏歆
魏歆
前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魏苡靜
前列魏歆喬、
魏歆晏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廷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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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