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筑柚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胡育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謝筑柚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謝筑柚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 裁定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謝筑柚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7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 事裁定自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12年6 月12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終結清算程 序。嗣經本院112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 民事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並於112年12月5日確定,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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