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5號
SCDV,113,消債更,15,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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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瑾


代 理 人 楊佳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 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 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8號)未能成立,並經聲 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有聲請人112年12月26日陳報暨聲 請更生狀、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 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依聲請人調解程序陳報之債 權人8人,再加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記載之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承上,聲請人似積欠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債務,請說明聲請 人是否積欠該農會債務,如是,請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到院。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 ?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 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說明土 地、建物目前使用情況、價值、法院執行情形,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公文、估價報告、分配表等) 。
八、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汽機車之 現值?有無以上開汽機車設定擔保?抵押權人是否已取回受 償?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受償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2年7-12月之薪資單及獎金 明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
十一、聲請人111年所得為549,325元,平均每月收入約45,000多 元,惟聲請人陳報目前每月收入約36,472元,請說明每月 收入減少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三、請詳實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四、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五、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 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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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